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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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2民初713号第二项; 二、变更始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6491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实欠的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06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预交,由***、***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