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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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