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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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2925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2.13元,由原告***负担1652.53元,被告中山市城区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6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