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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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599.71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截至2020年10月27日,利息29026.06元,违约金7954.59元,其他手续费4694.93元;从2020年10月2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手续费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