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493.65元及截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3448.75元、手续费1362.82元(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493.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行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