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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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4民初635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是否缺席 原告 吴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否 被告 姚瑞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答辩意见 无 认定事实 标的物 服装 价款 48732元 违约金标准 无约定 其他 无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58732元,后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偿还10000元,剩余48732元应付未付。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被告姚瑞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杰货款48732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被告姚瑞瑞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王玮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