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4民初635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是否缺席

原告

吴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姚瑞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答辩意见

认定事实

标的物

服装

价款

48732元

违约金标准

无约定

其他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58732元,后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偿还10000元,剩余48732元应付未付。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被告姚瑞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杰货款48732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被告姚瑞瑞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王玮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万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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