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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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83民初2109号 原告 郑辉东,男,出生于1989年6月18日,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9********。 被告 周云鹏,男,出生于1988年6月12日,汉族,,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周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辉东借款本金18300元; 二、被告周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辉东支付以18300为本金,自2020年4月30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驳回原告郑辉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元,由被告周云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华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朋飞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