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23执1254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师飞展,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师飞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师飞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领取部分案款后,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丽梅 审判员刘亚辉 审判员马卫红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策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