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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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文娟 人民陪审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于俊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盖 瑞 书 记 员 唐瑞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