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保1号 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村民。 被申请人:***,男,回族,居民。 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0年1月6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60000.00元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948085421476内资金600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额度冻结了户名***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48085421476帐户内存款600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60000.00元。上述账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