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保1号

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村民。

被申请人:***,男,回族,居民。

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0年1月6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60000.00元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948085421476内资金600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额度冻结了户名***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48085421476帐户内存款600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60000.00元。上述账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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