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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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药鑫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218.55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四、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鉴定费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负担1526元,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