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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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清水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药鑫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清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42466.6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10000元; 三、甘肃药鑫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47430.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顺达公司负担350元,药鑫公司负担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