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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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投保的司机责任险保险金550380.35元(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