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元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8858.92元,并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