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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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72148.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8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000元。由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赔偿款项443968.39元; 扣减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向***垫付的450550.93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向***垫付款项124729.79元。尚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向***支付496867.67元,向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582.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2元,由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由***垫付,在履行本判决时由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