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 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欠款1655330.56元及经济损失(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以本金171533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本金170533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货款完全清偿,以本金1655330.56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