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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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货款32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2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本金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