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985.6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3591.37元,赔偿被告***人民币1536.8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林玉翠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