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985.6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3591.37元,赔偿被告***人民币1536.8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林玉翠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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