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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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6652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住***。 法定代表人:徐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