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6652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住***。

法定代表人:徐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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