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川0921司救执15号 救助申请人:杨易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杨易成与杨天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733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杨易成与杨天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蓬溪民初字第733号判决书,由杨天右支付杨易成29,542.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经济困难,鉴定为十级伤残,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济困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杨易成国家司法救助2000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