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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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5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 负责人:李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