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55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

负责人:李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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