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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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川1702司救执20号 救助申请人:龚勇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龚勇修以其与陈洪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案件未执行到位,生活困难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龚勇修诉陈洪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陈洪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依照《四川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龚勇修国家司法救助金8050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