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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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