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东蔡第一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东蔡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