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保全费2353元,合计9151元,由***负担4748元,由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