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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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银湖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车辆损失44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