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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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化市鑫云海食品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何秀霞就上述货款原审被告遵化市鑫云海食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诉人***就上述货款原审被告遵化市鑫云海食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在其接收的208万元保险理赔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李德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遵化市鑫云海食品厂、***、***、何秀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