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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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462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25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51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担12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负担150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