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4,941,411.72元及利息(以4,941,41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先以被告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4元及公告费(凭票据),由五被告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