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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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冀R×××××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张玉芬死亡产生的损失1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冀R×××××号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张玉芬死亡产生的损失119055.60元[(死亡赔偿金182403.00元-70000.00元+丧葬费35816.5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600.00元)=148819.50元×80%]。 三、原告***、***、***返还被告三强公司为其垫付的丧葬费32000.00元。 四、原告***、***、***自行承担29763.90元(148819.50元×20%)。 五、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9×××11,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6.15元,由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开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户为13×××02)。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