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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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494555元; 二、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78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