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共计2761979.55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2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工程款2549037.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6元,减半收取计14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48元,由被告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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