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门款 30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以307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保全费3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