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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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宜昌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3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修理费3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注明案号汇至法院专户,账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