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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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阳县顺源客运有限公司 淮阳县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阳县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款110000元,被告淮阳县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对该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淮阳县顺源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淮阳县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人民币1150元,被告淮阳县顺源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