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损失778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救费3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计1627.5元,由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1.5元,由被告***负担876元。鉴定费3990元,由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