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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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38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孙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刘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建,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爱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晓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