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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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广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近亲属余某死亡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94,103元。 二、***、***、***在获得赔偿款后退还***已支付款1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需履行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0,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5元,减半收取计3,93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