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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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豫R×××××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439.98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被告***承担1068元,原告***承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辅助缴费户名:黄丽娜,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62×××69)。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