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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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6执230号 申请人召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男,蒙古族,现住址不详。 召锁申请执行浩斯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内062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浩斯巴雅尔偿还原告召锁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为止,利率按20‰计算),于(2019)内062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浩斯巴雅尔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召锁于2020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以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对(2020)内0626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