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驻马店市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65信用卡所欠全部应还本金44340.59元、滞纳金5148.69元,截止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26533.18元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到期未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288元,被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