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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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15145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鹤,贵州正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娥,贵州正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366398005,住***。 法定代表人:全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全玉芳,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其江,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规定的内容无效;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电表开户费529元、燃气开户费2200元、电视开户费265元,合计2994元;并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配套设施安装费用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表开户费529元、燃气开户费2200元、电视开户费265元,合计29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中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