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00000元并返还认筹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逾期给付,当事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