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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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六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佰万元(7,0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