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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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22759.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45.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被告华信公司、被告安畅公司负担100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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