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9253号 原告:濮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兴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濮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濮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濮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连军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贝贝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