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日,按照本金4000元,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自2018年8月23日,按照本金2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自2018年12月2日,按照本金2000元,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上述三笔借款利息合计以12800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汇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账号:34×××62,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