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赔偿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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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司法赔偿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35939.65元;若原告***、***、***选择产权调换,被告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提供276平方米安置房,并支付房屋补偿金176739.65元。 二、被告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120000元;补偿原告一次性奖励300000元;补偿原告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4840元,后按照每月2760元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之日止。合计4448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柴红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树宾 书记员马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