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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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诗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物流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连带给付理赔款26625元,被告平安物流公司另行给付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元; 二、驳回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元,由被告平安物流公司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平安物流公司与***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