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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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330.68元及利息、违约金(至2019年3月4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为2572.08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月利率20‰为限按照《台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据实结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